7月10日,高邑县法院公开审理首起污染环境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这也是该院第一次由七人组成的合议庭审理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曹某朋(在逃)经李某刚撮合,委托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李某昭处理一批盛装不明物质的塑料桶和铁桶。2018年7月26日,李某昭雇佣李某超的货车,将41个标有“硫酸二甲脂”的塑料桶和铁桶,从邯郸鸡泽拉至高邑,后李某超电话联系到郭某社,并由郭某社联系到冯某海,于当晚将41个大桶倾倒于高邑县万城镇谷兴庄村西南的土坑内。7月28日,万城镇万城村李某玉在捡拾蓝色大桶时中毒。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不明桶装物质是具有腐蚀性、毒性特征的危废物,盛装不明物质的桶属于危险废物,危险特性为t(毒性)。
公诉机关指控,该案被告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使生态环境受到破坏,且造成他人人身伤害,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公诉机关请求,依法判令5名被告人在县级以上媒体向受害人公开赔礼道歉,并承担环境污染修复费用及鉴定费用412320.8元赔偿。
5名被告人对公诉人指控犯罪供认不讳,表示愿意公开道歉,并承担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人提出的民事赔偿责任。该案经高邑法院合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