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安国法院】秸秆粉碎酿事故 农业安全需谨慎)
近日,安国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驾驶秸秆还田拖拉机致人死亡的案件,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且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农机作业及相关活动。
2018年9月25日9时许,李某在未取得拖拉机驾驶操作证件的情况下,驾驶秸秆还田拖拉机为被害人宋某家的玉米地进行秸秆粉碎。李某在没有认真进行安全检查的情况下开始作业,致使被害人宋某被绞进粉碎机内,死亡。案发后,双方家属达成补偿协议,李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27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作为玉米秸秆粉碎的直接从事作业的人员,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案发以后,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从轻处罚;被告人未取得拖拉机驾驶操作证件,而驾驶拖拉机从事作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系过失犯罪,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示:吸收血的教训,在从事生产作业时,要遵守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从而才能有效避免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也才能保证生产自身不触犯法律底线的同时,避免给他人带来人身和财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