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商务部官网消息,27日,商务部公布了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2013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自2013年6月28日起5年。2018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48号公告,决定自2018年6月28日起对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甲苯胺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了复审裁定。
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19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