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张北县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张某等人恶势力犯罪案)
6月13日,张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某一、张某二涉嫌寻衅滋事罪、张某一、张某二、马某强、张某三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
被告人张某一、张某二涉嫌寻衅滋事罪、张某一、张某二、马某强、张某三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由张北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6日以张检公诉刑诉〔2019〕54号起诉书,向张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一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二、马某强、张某三及其指定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以来,以张某一为首的恶势力,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活动。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一、张某二等人多次到张北县张北镇金碧纯K歌厅娱乐,拒绝支付所消费的相关费用,打砸包房歌厅设施,并辱骂、威胁、殴打歌厅工作人员,强拿硬要,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张某一、张某二的刑事责任;2016年夏,被告人张某一、张某二等人成立 “程亿汽贸”公司,以汽贸名义从事高额放贷获取暴利,期间张某一、张某二为追讨贷款和利息多次对被害人吴某某、韩某某、王某某实施电话威胁、恐吓、辱骂、殴打行为,并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数十小时,马某强、张某三帮助追讨贷款利息参与剥夺被害人人身自由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一、张某二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马某强、张某三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强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庭审过程中,法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张某一、张某二、马某强、张某三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就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定罪、犯罪事实、量刑等方面充分发表了意见,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
鉴于该案案情复杂,涉案人数众多,法庭将择期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