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快看,衡水要为电动车停放充电“立规矩”啦!)
衡水市消防支队发布关于《衡水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电动车充电引发的火灾事故逐年攀升,给人们生命财产造成了很大损失。如何规范电动车使用、保障消防安全成为摆在相关部门与广大市民们面前的课题。记者从衡水消防支队获悉,我市拟制定《衡水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现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
拟制定的《衡水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旨在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火灾的多发势头,进一步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等行为。为贯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强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和建议。希望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广大市民积极参与,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6月20日前,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联系电话:5558680;传真:5558604;电子邮箱:hsxiaofang119@163.com;通讯地址:衡水市和平路708号消防支队防火处法制科,意见和建议如通过信件方式寄出,请在信封上注明“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附:《衡水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衡水市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预防电动车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与定义】本市范围内的电动车(含电动车蓄电池)生产、销售、使用、管理、改装、停放、回收等影响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电动车是指以蓄电池作为能源,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者电助动功能的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和未在工信部名录的低速四轮电动车。
第三条 【基本原则】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民参与的原则,有效遏制电动车消防安全隐患,提升城市公共安全保障支撑能力。
第四条 【政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应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全面负责本辖区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电动车治理联合行动;
(二)将老旧居民楼院、城中村出租屋等集中区域建设一批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纳入“为民办实事”等惠民工程。
(三)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组织的建设,督导、指导按要求落实电动车治理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全面开展电动车治理工作;
(二)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防火检查,及时引导公民规范电动车停放和充电行为。
(三)负责协调确定无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管理单位的住宅小区和楼院的安全管理主体,确定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
第五条 【部门职责】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改装、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就电动车违法行为查处、联合执法、案件线索移交等工作建立协调机制。
(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落实电动车生产、流通环节的管理职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组织开展电动车检查,督促生产企业严格落实电动车相关技术标准,从源头杜绝不合格的电动车生产,确保电动车产品质量安全,查处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伪造冒用质量标志等问题产品,严厉查处销售不合格电动车、充电器和蓄电池的违法行为,推广在住宅小区加装电动车禁入电梯智能管控系统。
(二)公安机关督促、检查、指导派出所开展电动车治理工作,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电动自行车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推广实行电动自行车实名注册登记上牌制度。
派出所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开展电动车治理工作,依法加大对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履行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依法查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违反电气安全管理行为。
(三)消防救援机构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消防工作组织的建设,并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电动车治理工作,督促其履行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依法调查电动车火灾事故原因,对存在过失引起电动车火灾或导致蔓延扩大的的,依法行政处罚。
(四)行政审批部门在规划建设项目审批时应要求建设项目配建非机动停车场所(含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居民楼院等区域科学规划建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地和设施,并在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项目审批上,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要求配建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加强物业服务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及新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并纳入工程验收内容,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按照法定流程申请使用维修基金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并进行统一维护管理。
(六)应急管理部门要将电动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范畴,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七)发展和改革委部门应将电动车的充电设施纳入智慧城市的内容统筹推动建设,配套建立衡水市电动车综合监管平台,与公安部门现有信息化系统融合,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电动车的可追溯安全管理。
(八)生态环境部门应负责电动车废弃蓄电池的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
(九)交通运输部门应负责电动车废弃蓄电池的运输环节监督管理。
(十)人民防空部门应加强对地下车库人防工程场所的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十一)电力管理部门定期对所属资产的电动车供电设施、电气线路进行检测,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充电控制设施,为住宅小区电动车充电设备用电线路提供技术支撑,对用电个人私拉乱接电线充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对经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的,应按‘第十条’反映依法处理。
(十二)报纸、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有关新闻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开展电动车消防安全公益宣传,曝光电动车火灾隐患、典型火灾事故和电动车消防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单位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内的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电动车规范停放及充电,及时制止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单位要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住宅小区、楼院公共区域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检查,采取社会化等多种方式组织具备机电安装资质和电力安装资质的单位建设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推行管辖区域内电动车登记工作,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对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派出所)、消防救援机构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公民义务】公民个人应选购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充电器和蓄电池,电动车的使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
严禁违规改装电动车蓄电池及线路;
严禁私拉乱接充电电线为电动车充电,严禁从楼上为电动车拉线充电;
严禁在建筑首层门厅、楼梯间、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为其充电等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严禁在未作防火隔墙的群租屋和人员密集场所内为电动车充电;
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充电,不得一座多充,不得长时间过度充电,应使用原厂配置充电器,充电器应与周围可燃物保持一定安全距离,并确保通风、散热;
不得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废弃蓄电池管理】电动车废弃蓄电池属于危险废物,应当依法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和利用。
(一)电动车的生产企业、电动车蓄电池的制造企业、电动车销售商、电动车蓄电池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回收电动车废旧蓄电池。
(二)鼓励消费者将电动车废旧蓄电池交由电动车销售商、电动车蓄电池的销售商回收。
(三)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收集、贮存、处置和利用电动车废旧蓄电池。
第九条【电动车停放充电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符合河北省《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设置要求。
电动车库(棚)应设置在室外并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对不具备室外电动车库(棚)设置条件,毗邻建筑设置或设置在建筑内部的电动车库(棚),应采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独立设置防火分区与其他部分完全分隔,并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与其他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离,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所,不应妨碍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道、室外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使用,并按消防技术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
电动车充电设备线路应当设置专用的充电配电箱、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充电装置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等功能;配电线路应当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安装敷设、符合电池同时充电要求,每个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十个,并应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安装敷设,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
第十条【举报投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的义务,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的,有权向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单位反映处理,鼓励通过“96119”电话举报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派出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相关条款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
(一)存在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二)未及时制止在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违规停放电动车及充电行为的;
(三)对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个人存在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占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等行为的,由公安派出所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个人存在过失引起电动车火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建设管理单位应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电动车消防安全常识性、警示性教育。各行政主管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曝光,严重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纳入个人诚信体系。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责任】各级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应定期检查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职情况,并将结果通报本级监察部门。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属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履行电动车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
(二)对内设电动车停放场所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违章建筑予以审批的;
(三)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
(四)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