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是地方政府加快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却有干部把它当作了自家的“摇钱树”,做起自己的“生意”。2018年12月29日,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镇海区新城管委会原招商科科长黄伟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十二万元。
在黄伟与中介公司老板王某瑜的权钱交易中,有一个特别约定:那就是不收现金。在黄伟看来,不收现金就不是受贿,收礼品礼卡则可以解释为“礼尚往来”。 身为公职人员,真的不知道什么是“受贿”吗?或许他就是想给自己找个借口,以此来自我麻醉,让自己收受购物卡变得更加“心安理得”而已。
关于受贿,《刑法》第385条有明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也就是说,不管是收现金,还是收购物卡,都是受贿。所谓的“不收现金就不是受贿”在法律上完全站不住脚,纯属是自欺欺人。不管公职人员以怎样的“借口”,找什么样的“遮羞布”,都逃不过法纪的监管和审判。
透过现象看本质,不管借口有多少花样,但贪腐的本质是相似的。事实也充分证明,在贪腐借口上下功夫,注定只是徒劳,自认为很聪明,到头来还是以落马受审收场,所有的借口都化为泡影。作为党员干部,只有守住清正廉洁的底线,坚决不触碰党纪的“红线”,把为民务实落到实处,干出成效,真正让群众满意,这样的从政之路才是正道。(符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