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农业农村局南皮县公安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处置病死畜禽和私屠滥宰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处置病死畜禽和私屠滥宰违法犯罪,确保我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发布此通告:
一、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农业畜牧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三、屠宰、经营、运输的畜禽,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畜禽产品,应当附有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标志。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猪、牛、羊、鸡屠宰活动,农村地区居民自宰自食畜禽和城镇居民自宰自食家禽除外。严禁出借、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畜禽定点屠宰厂、点的畜禽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点。
五、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 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 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三) 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
(四) 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诸如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六、农业农村等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非法处置病死畜禽和私屠滥宰违法犯罪行为,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南皮县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
8851526 8751526
南皮县公安局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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