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育生命本来是一件美好的事情,孕妇通常也是全家的重点保护对象,而最近,任丘一名孕妇却被警察盯上了。
近日,任丘市公安局议论堡刑警队经侦查,破获一起盗窃手机案,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辰(女,19岁,雄安新区苟各庄镇人)。
5月20日,议论堡刑警队接到市民张某民报警:5月17日13时许,其经营的“某通讯”门市店内被盗一部银色OPPO手机,价值2199元。接警后,议论堡刑警队立即赶往现场,经调查了解、调取周围监控视频,发现张某辰有重大作案嫌疑。5月29日,犯罪嫌疑人张某辰迫于压力到议论堡刑警队投案自首,对其在“某通讯”门市店盗窃手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张某辰因怀孕被取保候审,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警方提示
利用孕妇和儿童实施盗窃,实在可恶!但是从《刑法》角度,毕竟对于儿童和孕妇而言,在定罪量刑过程中有着特殊的规定。那么,问题来了,涉及儿童、孕妇的犯罪小常识您了解多少呢?【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