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扫黑除恶】沽源县检察院扫黑除恶持续加力 依法追诉漏犯一名)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沽源县检察院始终本着“黑恶必除、除恶务尽”的精神,坚持查实查细,持续加力,于近日又成功追诉恶势力犯罪漏犯一名,并在一周内提起公诉。
在审查起诉以李某某、贾某某为首的涉恶集团犯罪过程中,该院承办检察官发现,姜某某多次参与该涉恶团伙的违法犯罪活动,但公安机关未对姜某某移送起诉,遂向公安机关出具补充移送审查起诉通知书,依法追究姜某某的刑事责任。
经查,2017年7月初,被告人李某某以替别人索要债务为由,纠集姜某某等七人强行用车将胡某某所驾驶的车辆别停在沽源县白土窑乡某村附近并下车对胡某某进行辱骂、殴打,后上述人员将胡某某胁迫至沽源县平定堡镇一工厂内,强迫胡某某答应将一辆奥迪Q5车抵债后,遂放其离开。2017年7月27日,因被害人胡某某未将奥迪Q5车抵债,李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路虎车将胡某某的车别停于沽源县平定堡镇明洋宾馆后的马路边并下车对其辱骂。后李某某打电话叫姜某某等七人至现场,对胡某某以辱骂、殴打、恐吓的方式要债,胡某某被迫支付10000元保证金,约定3天后将该奥迪Q5车抵押还债。后被害人胡某某因害怕被迫将该车抵债。
2017年9月18日,因被害人郭某某未能按时偿还其高利贷债务,被告人李某某、贾某某遂纠集姜某某等七人到沽源县郭某某经营的建材库房强行拉瓷砖抵债并与库管人员发生冲突。后被害人郭某某报警后,公安民警对姜某某等人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但上述人员仍继续装瓷砖并运走。
综上,沽源县检察院认为,姜某某多次与李某某、贾某某等人采取威胁、恐吓、辱骂、聚众造势等手段,严重干扰他人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向公安机关出具补充移送审查起诉通知书。在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沽源县检察院在一周内便对该案提起公诉。
据了解,截止目前,沽源县检察院共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5件18人,提出抗诉2件10人。该院的重拳出击,有力地打击了域内黑恶势力犯罪,彰显了公平与正义,积极推动该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迈向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