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河北讯 小偷小摸犯罪吗?社会公众对此可能有不同的看法。有些人觉得那就是道德败坏,有些人可能觉得最多就是治安处罚,而实际情况是,在某些情形下,即使盗窃数额不大,也逃不过刑罚的制裁。
2018年10月7日至2018年10月16日,晋州市一男子杜某某在短短十天之内,四次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销赃获利290元。在被抓获后,杜某某认为自己是小偷小摸,所盗窃电瓶价值不高,达不到盗窃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应适用治安管理而不是刑事处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并责令其退赔被害人电瓶四块。判后,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最后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
法官提示:盗窃罪是一种常见多发罪,在一般盗窃案件中,盗窃数额较大是构成盗窃罪的主要要件,在河北省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000元至60000元,但如果具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情节,则不受数额的限制,如果有盗窃前科、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在医院盗窃病人及亲友、盗窃救灾款物等情形的,则按照1000元作为数额较大标准的起点。本案中的被告人杜某某就是具有多次盗窃的情节,所谓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杜某某十天之内四次偷电动车电瓶,还自以为数额不大不会受到法律惩罚,侥幸与贪念最终换来的是一年的牢狱刑罚。(霍晨光 王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