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苏健鑫 记者 杨雅淇)近日,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的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这是安次区检察院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的首例案件。
本案中的杨某某17岁,在安次区西孟村一出租屋内,将同屋居住的马某手机盗走,并将手机支付宝内4100元钱转到自己支付宝账户。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08元。承办检察官受理案件后,依法告知了杨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杨某某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后,表示认罪认罚,同意检察官提出的量刑建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在其辩护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案件于当日提起公诉。
庭审中,检察官当庭宣读起诉书,对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予以相应简化或省略,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本案当庭宣判,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杨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杨某某表示认罪服判。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安次区人民检察院积极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工作,在办理案件中依法履行告知等相应制度,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本案从移送审查起诉到法院判决,与办理普通案件相比大大缩短了办案期限,彰显了该项制度的重大意义,不仅保证了及时惩罚犯罪,而且大大提高了办案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有效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