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鲍娜军 通讯员 唐新花)被告人康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经正定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于5月21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康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该案是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正定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康某某2017年通过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1万条左右,并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及其他证明材料。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康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康某某称对条数有异议,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康某某在量刑上不构成特别严重的情节,建议把大量不真实的信息剔除的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法庭不予采信。技术部门提取信息后,经过检测已去掉了重复信息,经重新计算后认定为11万条左右,其中部分信息虽然姓名不全,但包括住址及联系方式。依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等。辩护人提出的该部分信息能够单独或结合其他信息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故法庭认为该部分信息应当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的“公民个人信息”予以认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随着大数据的普及,信息的复制、传递变得方便快捷,受利益驱使,非法获取、倒卖个人信息的现象也日趋严重。为此,法官提醒大家,应增强自身防范意识,养成保护个人信息的行为习惯。同时,希望以案为鉴,切实提高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尊重他人隐私,严守法律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