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次区某汽车装饰公司(下文简称“装饰公司”)的两名员工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装饰公司按照公司规定,解除了与二人的劳动合同。近日,安次区法院法官依法审结了这两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令公司解除合同合法。
职工不满工时调整 连续旷工被辞退
2016年,原告装饰公司分别与被告张强、李明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张强为质检员,李明为生产操作工。二人入职后,装饰公司通过公司邮箱及公示栏发布了新版员工手册征求意见,该员工手册规定:“未请假的或未按规定请假而未出勤的,视为旷工。在12个月内累计旷工一天以上(含一天),员工将受到最后警告处分,员工被最后警告处分后仍有违反规章制度行为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可即时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二人均签署了员工手册接收确认函。
2018年6月,由于政府环保部门政策要求,企业白天高温时段限产,因此装饰公司为完成订单任务,决定将三班次每班8小时工作时间调整为两班次,装饰公司对夜班人员支付夜班津贴,提供加餐牛奶,并安排倒休。就工作时间临时调整方案,装饰公司以邮件方式向各部门及员工发出通知,并在公司信息栏进行了公示。
同年6月15日,张强、李明因不满工时调整,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未到岗上班,装饰公司以二人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为由,对张强、李明二人作出警告处分。此后,二人始终未到岗工作。6月19日,装饰公司对二人作出最后警告处分,并按照公司规定,解除了与张强、李明的劳动合同。
职工申请仲裁索要赔偿
张强、李明认为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遂向安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申请人装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018年8月9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认定张强、李明与装饰公司就延长工作时间未能协商一致,未到岗工作,装饰公司因此与二人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裁决某装饰公司向二人支付经济赔偿金。
公司将职工诉至
法院维护权益
2018年8月22日,装饰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官经审理认为,装饰公司与张强、李明双方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且装饰公司的《员工手册》中相关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二人应当遵照执行。作为公司员工,服从公司安排到岗履行工作职责是职工的法定义务。装饰公司在特殊情况下延长职工的劳动时间未超过三小时,且已安排职工倒休,不存在违法行为。而张强、李明未履行请销假手续不到岗,属于旷工,装饰公司依照员工手册的规定对其进行最后警告处分后,二人依然不到岗工作,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考勤制度及办公管理制度,装饰公司可按照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
法官依法判决装饰公司不予支付张强、李明经济赔偿金(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