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开发区朱先生咨询:我于年前到某公司工作,被要求在以下承诺书中签字:“我获知公司将统一为我在石家庄市社保中心购买社会保险,并按照规定由双方分别缴纳参保费用,我应负担的费用由公司按照规定从我工资中代扣代缴,我在充分了解到社保的相关规定,清楚双方在社保上的权利义务以及不购买社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后,我仍然自愿放弃公司为我购买社会保险,具体原因为自己个人购买社会保险。鉴于我个人原因,为明确责任,我承诺并声明如下:本人自愿放弃公司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含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险种),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本人同时保证不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就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宜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权利……”大致意思就是我自愿放弃了社会保险,一切后果由我个人负担。我想了解的是,按照这份承诺书,一旦我在公司出了工伤事故,公司就不再负担任何责任了吗?
法律帮办:《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法律强制性义务,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放弃,也无法用承诺、声明或协议方式免除该义务。即劳动者放弃社会保险的承诺、声明或协议归于无效。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具体到朱先生所说的情况,虽然朱先生做出了放弃社会保险的承诺,但今后朱先生一旦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由于该公司未依法按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理应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