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陷网贷深渊三人妄想不劳而获 合谋抢劫一审获十年以上刑罚)
近日,高阳法院对许某某、姜某某、齐某某抢劫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许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姜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齐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同时,责令被告人许某某、姜某某、齐某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李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六十九万元。
1、案发、破案经过:
2018年6月30日,高阳一男子李某某到高阳县公安局报案,称当日上午遭到三人持刀劫持受伤,并被勒索77万元。
8月31日,高阳县公安局将犯罪嫌疑人许某某、姜某某、齐某某抓获归案。
9月1日,三名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
9月30日,三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
2、提起公诉
该案经高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高检公诉刑诉(201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齐某某、姜某某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3、庭审查明
本案由高阳法院副院长冯立强担任审判长,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
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查明:
被告人许某某,男,1979年出生,高阳县西演镇南圈头村居民。2015年12月14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高阳县人民法院单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于2015年12月14日释放。
被告人齐某某,男,1981年出生,高阳县西演镇延福屯村居民。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3年出生,沧州市献县韩村镇东护持寺村居民。2007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高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本案起源于网贷,据被告人许某某供述,其在网上借贷几十万元不能偿还,因债主频繁催债,便动了绑个人要点钱花的想法。经与同伴姜某某、齐某某协商,三人将目标对准经济条件富裕的被害人李某某。三人到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黑色尼桑轿车,并准备了折叠刀、口罩等作案工具,开始谋划行动。
2018年6月30日上午9时许,被害人李某某独自驾驶黑色保时捷卡宴吉普车行驶至高安路蒲口村北时,被早已预谋好的许某某、姜某某、齐某某驾驶的黑色尼桑轿车故意追尾造成交通事故,当李某某下车查看被撞部位时,被姜某某、齐某某持刀挟持至尼桑轿车上。随后许某某驾驶保时捷卡宴吉普车、齐某某驾驶尼桑轿车,姜某某负责看押李某某,三人将两辆车行驶至高阳县龙化乡田地里。随后三人逼迫李某某向其亲属朋友筹措100万元人民币,在李某某朋友将77万元人民币交给姜某某后,三名被告人将李某某释放。
被告人姜某某事后分得赃款5万元,齐某某分得赃款3万元(其中16000元用于替许某某偿还债务),剩余赃款由许某某掌管并支配。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退还被害人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齐某某家属退还被害人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齐某某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赔偿款人民币五千元,被害人对姜某某、齐某某表示谅解。
庭审中,三名被告人对从预谋、计划到实施对李某某的绑架进而向其索要钱财77万元的行为供认不讳,对作案过程及细节、所得赃款的处理情况及去向的供述基本一致。
4、量刑宣判
被告人许某某、姜某某、齐某某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许某某、姜某某、齐某某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三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许某某、姜某某均有前科,酌情对其二人从重处罚。
被告人姜某某、齐某某退还被害人部分赃款,齐某某赔偿被害人人身损害经济损失,被害人对姜某某、齐某某表示谅解,酌情对其二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责令退赔被害人。
被告人许某某、姜某某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齐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