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安县某传媒有限公司违法发布药品、保健食品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1月7日发布“天(添)寿密码:阿波罗活性核肽”、“生命密码:洞渊阁(金顶)寿星补汁”、“心脑健康栏目:三包心脑方”、“蚂蚁治心脑(蚁黄方剂):蚁黄通络胶囊”、“大国医道:御室金丹”“研农中医讲堂:茸杞参草方”、“这才是中医:透骨洗髓疗法”、“骨康苑:钻山风合剂”的广告中含有:“彻底康复疾病”、“能保证你好病,能保证你去根”等用语;“大型健康探索类栏目-生命密码”、“全国首档心脑健康讲座节目-心脑健康大讲坛”等用语;以及使用“我国中西医知名学者-刘慧老师”等用语。广告费用共计5500元。
当事人发布违法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十八条第(一)项、第十九条以及《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违反多条法律法规,根据对同一违法行为违反数法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分别适用但同种处罚不重复”和“罚款适用法定幅度最重”的原则,经固安县工商局案审委员会审批通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参照《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十三条之规定,固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对当事人罚款7.1万元。
杨某某利用微信公众号违法发布化妆品广告案
当事人杨某某于2019年1月7日至1月28日,利用个人手机微信在微信公众号发布销售隆力奇化妆品的广告,该内容含有“日化行业、全球领先、中国第一”用语。该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经查,当事人支付广告费用500元,没有违法所得。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
田某某利用互联网违法发布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于2019年1月15日至2019年2月15日期间委托他人并出资2000元,在百度广告中发布盛世豪庭房地产广告项目,该房地产项目不是70年大产权房地产项目,而是四间房村的一个新民居项目只卖给本村村民,相关手续还在办理中。但广告中却声称““七十年产权,不限购、雄安新区胜芳高铁站旁的家”、“环雄安价值洼地”、“买房第一看区位价值 对标深圳浦东 雄安新区正在发展”、“80年代看深圳90年代看浦东 新时代看雄安”、“雄安新区 百年商机 贵在把握”、“一期二期已入住 三期火爆预售 雄安投资只需这一步!”当事人在广告中虚构事实,引人误解,构成虚假广告,当事人广告费用共计2000元。当事人出资委托他人在百度广告中发布含有虚假内容的房地产广告,其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河北大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河北大厂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存款利率的广告,广告内容中含有“存款利率全县最高,收益最划算”。经调查,当事人发布的关于存款利率的广告,起始时间是从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10月24日。在同期内该公司利率均高于所调查的县内银行的利率,并于2018年10月1日主动停播该条广告,广告费用为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属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九条规定,大厂回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罚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