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记者从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依法对被告人卢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某于2017年6月分别接受张某、王某(二人已被另案处理)的出资和委托,从网上为二人分别购买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配件一套,由二人各自组装成一支疑似枪支,此后警方均认定为枪支。2018年6月2日,井陉警方分别将张某、王某持有的组装气枪2支、钢珠2包扣押,统一进行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非法购买枪支散件,并已组装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卢某无前科,系初犯,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未因买卖枪支散件获利,亦未造成其他后果,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近日,法院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判处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官表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刑法解释,所谓“非法”,既包括违反法律、法规,也包括违反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规章、通告等规范性文件。“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本案中,卢某从网上购买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配件组装成气枪,就构成了非法买卖枪支罪。
由此可见,无论采取什么方式,凡非法制造、持有、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和爆炸物的,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公众一定要远离枪支、弹药,切莫明知故犯,如有非法持有、私藏者赶快上缴,违者必究。
(燕赵都市报 记者任利 通讯员李忠勇 甄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