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买房不是在菜市挑选蔬菜鲜果,容不得“随随便便后悔”。半年前,陈先生在老家看中了一套小面积的公寓房,付了首款。当时全部楼盘还没建好,所以陈先生只跟房地产公司签了房屋买卖合同。而且,因为房子没建好办不了房产证,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陈先生要求将房屋买卖合同进行公证。
今年年初,陈先生回老家。偶然机会下,跟父母仔细查看了所买公寓的周边,发现附近的交通状况和居住环境都不太符合预期。因此,陈先生和家人有些后悔,不想要这房子了。他想咨询一下,房子还没过户,但是已进行公证了,还可以反悔不要吗?
律师说法:
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李爽介绍,如果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存在无效情形,买卖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那么双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过户、付清房款等。同时,也不存在后悔买房卖房这一说法。
一般来说,如果存在“一屋二卖”、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者恶意串通他人倒卖房屋等无效情形,那么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被损害利益的一方可以主张另一方的违约责任。
“即使经过公证,但是未过户房屋前,所谓‘反悔’,本质上其实就是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李爽律师指出,是否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首先要看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成立;其次,如果没有约定,要看是否符合《合同法》第94条的法定解除条件,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如果对方存在根本违约,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最后,如果一方后悔买房,可以与另一方先协商处理,对赔偿或者违约责任进行沟通,协商不成可以付清房款将房再次出售或者委托律师走法律途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