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辉 通讯员王鹏)4月2日,秦皇岛市昌黎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韩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多名被告人犯罪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某等人有期徒刑22年至拘役4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该案共涉及33名被告人、14项罪名、30多起犯罪事实及多起违法事实,系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秦皇岛市宣判的涉案人数最多、罪名最多、犯罪事实最多的涉黑案件,同时也为全市首例宣判的涉黑社会性质“保护伞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韩某某纠集人员,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韩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许某、张某、刘某斌、杨某成为积极参加的骨干成员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除通过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违规承揽工程、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外,还通过承包南戴河停车场、投资南戴河海鲜市场出租门市房、拆除违建、修抚南路边沟、自来水管道、天然气管道、挖热力管道等工程项目获取经济利益。在获得经济利益的同时,被告人韩某某向组织成员每月支付3000元至5500元不等的工资报酬,为多位组织成员购买交通工具,先后为跟随自己时间较长、作用较突出的多人分配门市房,并通过发放大额奖金、发放车辆“油补”等豢养组织成员,支持该组织发展壮大。每当该组织成员为了组织利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均由该组织用获取的经济资源赔偿各被害人,摆平事端。在组织成员被司法机关打击处理时,均由组织交纳取保候审保证金、行政罚款等,助涨了该组织成员的嚣张气焰,导致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多。
该组织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在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抚宁区(原抚宁县)等范围内,多次实施寻衅滋事、随意殴打谩骂他人、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于某海、胡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白某身为劳务派遣人员,在从事公务及接受政府委托从事招投标期间,通过滥用职权、串通投标方式为被告人韩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承揽多起政府工程、项目提供便利,帮助该组织牟取非法经济利益,壮大了经济实力,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保护伞”。
昌黎县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诈骗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帮助毁灭证据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串通投标罪、寻衅滋事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海有期徒刑5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以串通投标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以串通投标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对其他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帮助毁灭证据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包庇罪、强奸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8年6个月至拘役4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