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廊坊市发布《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此通告5月1日起实施。
据悉,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加快改善本市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本市部分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并发布《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此规定将从2019年5月1日起实施。
《通告》中指出,本市东环路、北环道、西环路、南环道(含以上道路)组成的边界以内区域和廊坊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范围。
据介绍,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使用动力主要是柴油发动机。包括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园林机械、客、货运船舶运输等机械,如: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起重机、打桩机、叉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平地机、工业钻探设备、大中小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排灌机械、柴油发电机组、非道路移动营运车辆、监测车辆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国家第三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通告》中明确提出禁用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要求。将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住建、综合执法、农业、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配合,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测,发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交通运输、住建、综合执法、农业、水利、自然资源等相应执法部门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将高排放机械设备清出禁用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工业企业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生产活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城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此外,也规定了应急抢险工程将不受上述措施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