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住建局官网3月21日发布“关于《沧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修订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今后征地要注意什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测绘单位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实施测绘、调查登记和预评估,被征收人、同住人及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登记内容包括:
(一)被征收人基本情况;
(二)房屋的地址、权属、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情况;
(三)房屋土地权属、用途、面积等情况;
(四)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设施、附属物情况;
(五)无证建筑和临时建筑等情况;
(六)被征收房屋及其占地出租、抵押、查封情况;
(七)被征收人拟选择的补偿方式;
(八)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等情况;
(九)被征收人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调查登记的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人对公布的调查登记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后的结果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收范围内已登记的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
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有异议的,可以通过房屋征收部门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书面提出认定申请。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作出书面认定。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和占地,由实施征收项目的人民政府组织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城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征收范围;
(二)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的确定方法;
(三)征收范围内选取的“标本房屋”市场预评估价格;
(四)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及选房办法;
(五)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奖励与补助方式和标准;
(六)停产停业损失确定方法;
(七)签约期限;
(八)补偿款的支付方式;
(九)其它应该纳入征收补偿方案的内容。
自房屋征收范围公布之日起,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不当增加补偿费用部分不予补偿。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或土地用途;
(三)分割转让房屋,分户、户口迁入;
(四)办理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
(五)房屋租赁;
(六)其它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税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为1年。确需延长暂停期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经政府同意后适当延长。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人给予的奖励和补助。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在对被征收人房屋按照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的基础上,再给予被征收房屋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总额15%的补贴和6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非住宅房屋不享受补贴。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产权调换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第77号)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