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醒世录,秸秆焚烧,这两种情况被处罚)
1、
2019年3月12日曹庄村包村干部巡查过程中发现,曹庄村出现火情。巡查人员当即进行了灭火,并现场对纵火者高某进行了说服教育,随后将其带到马店镇派出所交由安平县分局马店中队进行询问。由安平县分局依法对高某顶格处罚2000元整。
巡查过程中发现着火点


现场灭火处理

依法处罚


2、
2019年3月13日马店镇接到指挥中心报警,马店镇香管村边西北角闲置大坑内300平米左右范围出现火情。马店镇镇长、镇包村干部、村干部、镇环保所全体人员以及镇派出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处理。
现场进行灭火并查找起火原因。经过对火情起因深入研判,以及安平县分局马店中队对当事地主的详细询问,地主刘某承认违法事实。安平县分局马店中队依法对刘某顶格处罚2000元整。
火情监控


查看着火点

进行灭火处理

进行访问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耐心讲解焚烧秸秆造成的危害和保护大气环境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得到了当事人的配合与支持,当事人表示以后加强对经营耕地的管理及时清理秸秆和荒草焚烧秸秆依法处罚!
下面小环给大家科普一下关于焚烧秸秆的法律,以后可别知法犯法咯!
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划重点!
未焚烧秸秆也可能被罚款,发生焚烧秸秆但未找到焚烧责任人,按照规定将对焚烧地块经营人作出相应处罚。
未焚烧秸秆却被罚款!这个规定了解一下!
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种植业的农民、农业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应当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并加强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的管理,按照综合利用的要求,妥善处理,不得露天焚烧。
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决定有关规定,农业经营主体因未妥善采取综合利用措施,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予以处理,致使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知民生之不易 叹陋习之冥顽
错误的行为,付出的是沉重的代价。当前,春播在即烧荒等错误行为时有发生,因此被罚款或拘留,令人痛惜不已,小环再次呼吁全市广大农民朋友请相互转告相互监督
秸秆禁烧,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是认真的,莫违禁、莫点火,从我做起,助力坚决打赢保卫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