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献县法院公开宣判了梁某运等6名被告人敲诈勒索一案。该案是2019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县法院公开宣判的第一起涉恶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曹某志(未到案)纠集被告人梁某运、王某龙、杜某亮、姜某涛、刘某丽形成人员相对固定、分工较为明确的恶势力团伙。王某龙、刘某丽以拉货为由,将外地货车司机骗至献县,引诱货车司机酒后驾车,梁某运、杜某亮、姜某涛三人故意驾车碰撞货车,并以司机酒驾相要挟,勒索司机钱财,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并根据6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其认罪、悔罪态度,献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梁某运等6名被告人处以七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四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六万元至八千元不等的罚金。
3月4日,献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王某国寻衅滋事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国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16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王某国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维持原判,之后王某国又申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依法驳回。王某国以不服判决为由,十余次到北京天安门或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被北京府右街派出所、天安门治安大队十三次训诫,2017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某国故意穿着写有“冤枉”字样的外衣,制造影响。2018年10月16日,王某国因本案被监视居住,期间再次进京上访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王某国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告人王某国无视国家法律,在其因犯诈骗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服刑前和2014年5月21日刑满释放后,以不服判决为由,借故生非,多次到北京非法上访,破坏社会秩序,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后自愿认罪,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