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女雇员应聘不足一月被强奸 男老板终审被判要坐三年牢)
高碑店一名男子因强奸雇佣的女职员被高碑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不服判决上诉,近日,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被告王某今年38岁,在高碑店市经营一家装饰公司,2018年5月2日,李某应聘到王某公司负责前台接待工作。5月26日下午,李某独自一人留在店内时,王某带着两名朋友归来,在公司角落唱歌聊天,大约20分钟后,王某的两名朋友离开,而王某则趁着李某上前为其倒水的时机,将其拉至公司二楼并与之强行发生了性关系,而这一幕,均被店内监控拍下。
事发后,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于是被害人李某到公安机关报案,2018年6月14日,王某主动到辖区刑警队投案。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以犯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王某不服,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关于对上诉人王某上诉所提被害人李某系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陈述的案发时间及过程与被告人供述基本一致,且上诉人王某对被害人所提供的视频资料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该视频能清晰反映出被害人在发生性关系时一直处于挣扎并欲解脱过程,并非自愿。上诉人与被害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亦能充分佐证被害人事后以受伤害为由要求上诉人予以物质赔偿的过程。原审法院依庭审质证的相关证据,根据上诉人王某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性质,认定其犯强奸罪,并对其在定刑幅度范围内量刑,并无不当,故对其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原判定性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