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南开宇 通讯员 甄晓霞)2月27日,记者从石家庄市井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刑事附带民事案。被告人康某开无牌无证拖拉机发生事故,过失致人死亡,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1.8万余元。
事件发生在2018年5月17日,井陉县受害人陈某等人买沙子和水泥,沙场老板联系了开拖拉机的被告人康某运输沙子,由陈某支付货款和运费。陈某带领康某往自己家中送货,康某开拖拉机到陈某家的巷道口,因巷道为上坡道路,邻居一妇女还提醒昨日有人拉白灰时就差点出事,最好卸点沙子再上坡。康某在卸了一部分沙子后开车上坡,可还是因车斗较重,致使车头翘起。车头水箱内的沸水溅出,将康某身体烫伤,康某没能控制住车辆,从驾驶位掉下。拖拉机失去控制后,将位于拖拉机右后角推车的陈某挤在墙上致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无驾驶证、无行车证,驾驶无牌照拖拉机,载重物经过陡坡时观察不够,对其拖拉机性能掌握不好,对载重拖拉机上陡坡时可能发生车头翘起、车身后溜的严重后果预料防卫不足,未确保行车安全,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事故被告人康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陈某明知存在安全隐患,但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足够注意义务,为次要责任。近日,法院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康某作出了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赔偿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41.8万余元。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农用汽车、拖拉机和三轮车等机动车拉货时一定要小心类似情况的发生,不仅使受害人家破人亡,而且也致自己面临受伤、坐牢和巨额赔偿的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