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非法燃放、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罚款、拘留、没收!)
按照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总体部署,为切实加强临近春节期间武邑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维护辖区公共安全,武邑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统一安排部署,深入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持续加强对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排查整治力度。
2019年1月22日晚20时许,武邑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新时代广场发现,一名男子带着一名儿童在广场上非法燃放儿童烟花,民警依法口头传唤该男子到派出所接受询问。
经询问,王某对非法燃放烟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依法对王某处罚款200元。
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拘留+没收!
2019年1月23日,武邑县公安局桥头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内进行安全排查时,在桥头镇某村小卖部内查获非法经营、储存的烟花爆竹16箱,并依法将违法嫌疑人高某传唤至桥头派出所进行询问。
经询问,违法行为人高某如实供述了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
近日,违法行为人高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已被依法收缴。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附相关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