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县清州镇的刘某终于不再担心自己会得狂犬病了。
原来,去年3月的一天,刘某路过同村村民张某雷家门口时,不慎被守在门口的一条大黄狗咬伤。正在附近干活的村民张某看到后,将刘某送到了附近的防疫站。防疫站的工作人员给刘某注射了疫苗,张某帮忙垫付了800元的费用。
刘某认为咬伤自己的狗是张某雷家的,于是向张某雷索赔5000元。生活拮据的张某雷以咬伤人的狗是流浪狗为由,拒绝了刘某的要求。
因为张某与张某雷是兄弟关系,所以刘某并没有偿还张某垫付的800元。张某为索要自己垫付的费用,找到了清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清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到报案后,立即派清州镇司法所工作人员入村调查。
最终,通过清州镇司法所所长刘恩昌的耐心劝解,刘某与张某雷最终握手言和。张某雷赔偿刘某医药费和营养费共计1300元,张某也拿到了帮刘某垫付的800元费用。
村民被狗咬伤
好心人忙救助
去年3月的一天,青县清州镇的刘某路过同村村民张某雷家门口时,不慎被守在张某雷家门口的一条大黄狗咬伤了。被狗咬伤后,刘某不知如何是好。
在附近地里干活的村民张某恰好看到了刘某被狗咬的一幕,赶紧跑了过来。
见刘某受伤,张某急忙用自己的三轮车拉着他赶到了附近的防疫站。防疫站工作人员给刘某及时注射了狂犬病疫苗,张某帮刘某垫付了800元的医疗费。
在接下来的几天里,刘某一直卧床休息,并没有还张某垫付的钱。
咬人的狗是谁家的
赔偿问题起纷争
在卧床休息期间,刘某总是担心自己会得狂犬病。
刘某认为,自己是在张某雷家门口被狗咬伤的,咬人的大黄狗应该是张某雷家养的。于是,他向张某雷提出了5000元的赔偿要求。
“刘某的伤并不严重。他提出要5000元的赔偿费,实在让人有些接受不了。”生活比较拮据的张某雷表示,咬伤刘某的大黄狗是一只流浪狗,并非是他家养的。于是,张某雷拒绝了刘某的索赔要求。
刘某遭拒后,非常生气。因为张某雷与张某是兄弟关系,所以刘某并没有将张某垫付的医疗费还给他。
就这样,涉及三方的赔偿纠纷陷入了僵局。
为索要自己帮忙垫付的800元医疗费,去年4月5日,张某找到了清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调解委员会帮自己要回垫付的费用。
司法人员调解
顺利化解纠纷
清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派清州镇司法所所长刘恩昌入村调查。刘恩昌通过走访调查发现,刘某被狗咬伤后一直顾虑重重,担心自己会得狂犬病,便向村民张某雷提出了较高的赔偿要求。这是赔偿纠纷陷入僵局的主要原因。
刘恩昌发现,只有伤者刘某与张某雷之间的纠纷解决了,张某才能顺利拿到自己垫付的800元。
刘恩昌先找到了被咬伤的刘某。“法律对有可能发生但并未发生的事情,并不支持。”刘恩昌一番耐心的劝解,打消了刘某的顾虑。最终,刘某表示接受调解。
随后,刘恩昌又找到了张某雷,将刘某的想法转告给他。“咬伤刘某的大黄狗在你家门口守着。按照常理推测,你应该是狗的主人。咬伤刘某的狗是只流浪狗的说法太牵强。”通过刘恩昌耐心分析与劝解,张某雷默认了大黄狗是他家养的。张某雷表示愿意就刘某实际发生的费用给予赔偿,并且答应适当补偿刘某部分营养费。
最终,在清州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张某雷赔偿刘某1300元。
刘某与张某雷之间的赔偿纠纷顺利化解,张某也要回了垫付的医疗费。
律师说法
养狗者应担责
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崔亚明:本案中,张某雷应当赔偿伤者刘某。
动物伤人后,谁来担责?情况不同,应区别对待。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者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遗弃、逃逸的动物在被遗弃、逃逸期间伤人的,动物饲养人也应因自己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承担责任。
动物饲养人已经尽到了相应的管理义务,受害人自身存在明显故意行为导致动物伤人的,受害人自身承担责任。现实中,一些人出于好奇或者害怕,会对动物做出挑逗、踢打或投掷等行为,由此引发的伤害,应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
本案中,狗的饲养人张某雷应当承担责任。刘某因为担心自己可能会得狂犬病,所以向狗的饲养人索要数额较高的赔偿。刘某要求对方赔偿并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是不合理的。(记者唐慧 通讯员卢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