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砍人、殴打他人……张家口这伙人被公开审理)
2019年1月16日上午,阳原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张某甲、张某乙、武某甲、武某乙、王某甲5名被告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县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委、政法委、扫黑办有关同志及被告人亲属等40余人到庭旁听。
庭审现场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于2015年7月28日在阳原县西城镇某水泥制件厂因怀疑薛某偷卖厂内水泥制件与其发生冲突,后张某甲打电话纠集武某甲、张某乙、王某甲等人,一起手持镐把、棒球棍将薛某打致轻微伤,武某甲持刀将薛某腿部捅伤。
2015年10月23日,被告人张某甲同武某乙酒后驾车行驶至阳原县西城镇十字街处,因道路施工,车辆断行,张某甲、武某乙二人遂下车辱骂施工工人,并与施工方负责人高某甲发生冲突,后武某甲等人赶到现场,张某甲持械、武某甲持刀与武某乙一起追打高某甲及工人王某乙,致高某甲轻微伤,王某乙轻伤二级,并将高某甲的宝马车前机器盖砍坏。
2017年10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张某丙(另案处理)与刘某(在逃)驾车在阳原县西城镇南关门处与张某丁的小轿车相撞,因修车费用问题与张某丁及其朋友高某乙发生冲突并打斗,王某甲、张某丙纠集武某甲,伙同刘某将张某丁、高某乙打伤,致张某丁、高某乙轻伤二级。另外,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甲、张某乙、武某甲涉嫌行政违法三起。
庭审现场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甲等五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其中张某甲、张某乙、武某甲、王某甲四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人员较稳定,交叉作案,涉嫌恶势力性质犯罪,应从严惩处。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定性、量刑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了控辩意见。阳原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将择期进行公开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