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武邑县公安局重拳出击,严打烟花爆竹违法行为!)
按照市公安局和县委县政府总体部署,武邑县公安局高度重视,持续加强对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排查整治力度。近日,武邑县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在县城主城区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案及一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抓获违法行为人白某和苏某。
2019年1月2日上午9时许,武邑县公安局武邑镇派出所民警巡逻至辖区李某村时,发现在106国道南侧的李某村广场处有人燃放烟花爆竹。民警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依法口头传唤白某至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询问,白某对明知武邑县城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下,仍在李某村广场处燃放烟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白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5日。
2019年1月2日11时许,武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巡警大队与清凉店派出所民警联合巡查至辖区衡德公路南侧的某烟花爆竹固定零售点时,发现该零售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215箱。民警随即对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进行查封,并依法将负责人苏某(男,42岁,故城县人)口头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
经询问,苏某对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苏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小编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