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帮办——依法论曲直 仗义辩是非
开发区张先生咨询:我的两位朋友王某、李某开办了一家搞创业投资的合伙企业,现在邀请我作为普通合伙人加入该合伙企业,向我承诺,我只需入股30万元,就可以参与到分配他们之前及之后对创业投资10%的收益,而对之前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为此,他们还请律师拟定了一份《合伙协议》,对此进行了约定。据我了解,这个创业投资企业,是他们每人自筹300万元,又以合伙企业的名义向罗某借款1500万元,才开始开展创业投资业务的,但据说前期投资的项目中,已有一个项目投资失败,损失了700万元。我想了解的是,我作为新的合伙人,对之前该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吗?
法律帮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四条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具体到本案,张先生如果作为普通合伙人加入了王某、李某开办的合伙企业,将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诉讼中即便未被列为当事人,但在执行阶段也有可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即便张先生与王某、李某有对之前合伙企业债务不承担责任的约定,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建议张先生对是否入伙该企业,应权衡利弊之后再作出抉择,以免分红收益没拿到,先惹上一身债,从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