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出租房屋出租人:
为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我区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请积极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1、出租人是出租房屋疫情防控的责任主体,请立即核对承租人是否经过房屋所在村、社区或者园区、场镇、街道的登记。如果没有经过登记或者不确定,请立即向所在村、社区或者园区、场镇、街道报告。
2、出租人立即通知未返回曹妃甸的承租人,尽量延缓返回时间。对已经返回进入出租房屋居住的,出租人必须搞清来自哪里、到过哪里、是否有接触史,掌握同行人员、来曹方式、身体状况,第一时间报告村、社区或者园区、场镇、街道,并协助做好防控隔离措施。
3、出租人要积极配合属地园区、场镇、街道和所在村、社区落实防疫措施,加强对出租人的防疫宣传和教育。发现在曹妃甸居住的出租人有发热等症状的,要立即报告村、社区或者园区、场镇、街道。
4、不按以上要求执行,由此产生防疫后果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河北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出租人的法律责任。
5、公安机关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不如实登记、不如实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视情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举报电话:110。
二0二0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