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教育厅印发修订后的《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该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实施细则》对我省高中阶段的学生,在入学、转学、休学、毕业等方面的学籍管理做了相关规定。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省境内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
统一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
全省使用统一的学生电子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由所在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
建立统一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电子平台,并基于该电子平台的电子档案生成纸质档案。
入学
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办理入学手续
普通高中实行每年秋季招生、入学。
学校按照规定录取条件和程序录取新生后,须向被录取的学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学生凭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须由监护人在规定报到日一周内,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办理入学手续,经学校同意后可保留其入学资格,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新生开学一个月。
对新生在规定报到日一周内不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又不办理延期手续,或超过延长期限仍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不具有中国国籍的适龄外国学生入学
取得招收国际学生资格的学校可接收不具有中国国籍的适龄外国学生入学,但须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方能使其取得普通高中学籍。
国际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第42号令《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入学1个月内完成学籍注册
学校应当从新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规定流程,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完成对所招收新生的信息核对、确认工作,并完成注册提交。
学校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定招生计划所招收的学生无法进行学籍注册。
每学期初复核学生学籍
学校应于每学期初复核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考勤
上课、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实行考勤
学校对学生上课、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等实行考勤制度。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必须请假。
不请假或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校应及时了解情况,进行批评教育;对屡教不改的,应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学生学业修习课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能获得相应学分。
转学
这些情况应准予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者,或者其他需要转移学籍的学生,应准予转学。
超过核准招生计划的学校
不能接收转入学生
凡超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的学校不能接收转入学生。
转入学校根据学生学籍号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学生转学申请,经转入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转出学校及转出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
外省转入我省就读的学生
须在电子学籍系统办理学生转学业务同时,持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报告单和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到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和转入学校办理相关认定接续手续。
转出我省的学生
按转入省份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出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
一般普通高中不能
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学生转学一般应转入同等级学校,经必要的考核,成绩合格者编入同等级学校的相应年级,不合格者可降一个年级,也可转入附近下一等级学校。一般普通高中不能转入省级示范性高中。
1个月内办结学籍转移事宜
转入、转出学校和相关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移的核办事宜。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学生转学一般应在开学后1个月内办理。
高中一年级第一学期和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一般不予转学。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准转学。
到境外就读的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凭有效证件到现就读学校办理相关手续。
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休学与复学
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
学生因伤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能坚持学习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经学校审核,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批准,可准予休学,由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累计请假时间超过
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
学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包括病假和事假)时间超过总授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者,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的,一般应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为一年。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继续休学申请,符合条件的,可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不超过两年。
高中三年级第二学期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的
学生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者,应提交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经学校审核,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复核批准,符合复学条件的,由学校编入与其休学时相衔接的年级学习。
退学
这些情况提出书面退学申请
可准予退学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准予退学,并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一)累计休学时间超过两个学年仍不能复学者;
(二)学生连续留级两次仍不能升级者;
(三)学生因患严重疾病或家庭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在学校继续学习者;
(四)学生自愿要求退学,经多次劝阻无效者。
这些情况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由学校除名,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并报上级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一)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半个月或累计旷课一个月者;
(二)休学期满,一个月内仍没有复学,也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者;
对自动退学者,学校不出具任何证明。
学生退学注销其学籍
学生退学应注销其学籍。被注销学籍的学生档案由注销学校负责保存。
成绩考核
学业成绩考核分为
平时考查和定期考试
平时考查主要包括:课堂提问、作业检查、实验报告、单元测试和实践操作等,由任课教师负责,可随堂进行,时间不宜过长,次数不宜过多,由学校严格控制。
定期考试即每学完一个模块,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学业成绩考核的计算方法采用百分制,平时考查占40%,定期考试占60%。
这些情况可免试
美术、音乐、体育课
生理有缺陷的学生,如色盲、五音不全、肢体残疾等,由学校学分认定机构视情况免试美术、音乐、体育课的一部分或全部。
这些情况记入电子档案
学生的模块修习学分情况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要记入其电子档案,作为升留级、毕业的依据。
升级与留级、跳级
这些达到规定要求的准予升级
学生每学年学业修习学分和综合素质评价达到规定要求的,准予升级。
有下列情况的应予留级
普通高中实行留级制度。在同一学年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留级:
1、语文、数学、外语三门学科中有两门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
2、任意三门学科未能修够规定学分者。
留级人数一般不超过3%(以年级为单位计算)。
留级应在学年度结束时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准留级。
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的可申请跳级
个别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考核达到高一级年级水平的,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可进入高一级年级学习。
跳级一般应在学年度起始阶段一个月内办理。
毕业与肄业
符合这些要求的准予毕业
学生修业期满,总学分达到144个学分,综合素质评价符合要求,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全部合格,体育成绩达标者,准予毕业。由学校负责颁发毕业证书。
这些情况不准予毕业,
发结业证书
学生修业期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1、未修满144个学分者;
2、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不合格者;
3、综合素质评价不符合要求者。
奖励与处分
关于奖励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及对学校、社会和国家做了好事或有贡献的学生,学校应给予适当的奖励。
成绩特别突出的,可报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奖励。
奖励可采取:当众表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授予光荣称号等形式,还可以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部门的奖励,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关于处分
对违反中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或犯有错误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不要轻易处分;不应以停课、劝退等形式剥夺学生学习权利;
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错误,或者经常违犯中学生守则和校规校纪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酌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处分。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可由学校相关管理部门研究作出;给予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或撤销处分时,需经校务会议讨论通过,校长批准;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除经上述程序外,还须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学生在受处分一年内,确实改正错误,进步显著者,可以撤销处分。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勒令退学。
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一式两份,分别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撤销处分后应注明何时因何原因撤销处分。给予和撤销处分都可在学校范围内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