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上午,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贾某立等十四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公开宣判。
以被告人贾某立为组织者、领导者的十三名被告人利用村干部身份和家族势力把持基层政权,形成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黑恶势力组织。该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对当地群众、开发商、建筑商形成心理威慑,并通过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强行承揽工程,大肆敛财,为组织及成员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破坏了抚宁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对抚宁的营商环境造成恶劣影响。本院依法认定贾某立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他十二名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名被告人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贾某立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十三名被告人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分别判处十八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二百余万元。
该案由抚宁区法院院长张霜剑担任审判长,抚宁区检察院检察长温明卓出庭支持公诉。此次宣判,充分展示了我院严厉打击涉黑恶违法犯罪、积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定信心和决心。我院将继续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努力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抚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