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仅用十分钟,网上顺利调解了原告浙江某某流体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被告曾于2016年8月16日签订《产品买卖合同》,又于2016年12月4日签订《增加确认清单》。原告依约分批次向被告提供了相应产品。后双方确认实际合同金额为283391.54元,至今被告尚欠131194.96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余款。
原告公司住所地远在数千里之外的浙江省宁波市,原告公司的代理人也在千里之外的上海市。立案前,原告公司代理人刘律师曾向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电话咨询能否网上立案。
由于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的网上办案已经运行多年,形成相当成熟线上办案机制。接到刘律师咨询后,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当即回复称,为了减少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诉讼成本,可进行网上提交诉讼材料、网上缴费、网上立案、网上签收送达回证、网举证质证、网上开庭、网上调解等线上诉讼活动,欢迎当事人使用。
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第二民事审判队接收本案后,原告代理人刘律师又向法院提出请求,希望网上进行开庭,网上进行调解。
本案承办法官任永波、薛刚立即着手准备工作。先是通过打电话方式向被告公司进行询问,问明基本案情以及被告公司的调解意向。
了解到了被告公司的调解意向后,很快确认了争议货款的数额,并立即通过电话形式将相关信息反馈给原告代理律师。原告公司代理人表示可以让步,放弃部分款项,并不再主张利息,希望法院促成调解。
为减少当事人诉讼奔波,办案法官决定进行“线上”调解。调解前,让双方当事人将双方签字、盖章的调解意向书邮寄到法院。法官收到该调解意向书后,将该调解意向书扫描传入办案系统,形成电子卷宗,导入调解笔录。
调解准备工作完成后,确定时间,让双方当事人登录网上办案系统。法官、书记员与双方当事人通过网上办案系统对调解笔录内容逐条核实,双方当庭表示认可,并签名确认。
整个调解过程不到十分钟,半个小时之后便制作出调解书,并邮寄给当事人。
收到调解书后,原告代理人刘律师向薛法官打电话表示感谢说,这个案子从提交诉讼材料,网上立案,网上缴费,到开庭调解,我们没进过法院门,大大节约了我们的诉讼成本和时间,感谢法官们的努力,尤其是任法官对调解条款中违约条款的明确,这对被告按期付款有很大的督促作用,很大程度上避免本案强制执行发生。
邢台经开区院长杜运来表示,回观本案的处理,庭前、庭下法官、书记员均做了大量工作,开庭审理或调解时就十分省时省力。
办案法官任永波表示,我们尽可能减少当事人的负担,哪怕我们自己多做些工作,这也是我们“司法便民、利民”所应该做的。
今年以来,邢台经济开发区法院全力推进“司法利民、便民”工作,全力加强两个“一站式”解纷平台的建设和运用,赋能了“让群众少跑腿,让数据多跑路”,真正做到了利民、便民。(王志勇 魏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