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为坚决打好“减量控大”总体战,加强辖区国省道和城区道路整治的同时,强力整治全市县乡道路交通秩序,开展了针对机动车超员超载、打击“黑校车”、危化品运输等重点车辆的统一专项整治,及时清除重特大交通事故安全隐患。
案例一
2020年11月06日07时25分许,霸州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霸州市南孟镇南孟小学附近检查接送学生车辆过程中发现,驾驶员邢某,驾驶冀R1XXX7号(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品牌: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行驶至霸州市南孟小学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检查,冀R1XXX7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载有学生3人(所接学生为南孟小学学生),该车核载人数为8人,实载人数为4人(含1名司机,3名学生),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其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处200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二
2020年11月06日07时10分许,霸州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霸州市南孟镇南孟小学附近检查接送学生车辆过程中发现,驾驶员周某,驾驶冀R3XXX7号(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品牌: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行驶至霸州市南孟小学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检查,冀R3XXX7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载有学生6人(所接学生为南孟小学4名学生与南孟中学2名学生),该车核载人数为7人,实载人数为7人(含1名司机,6名学生),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其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处200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三
2020年11月12日06时40分许,霸州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信安镇高桥红绿灯处,检查接送学生车辆过程中发现,驾驶人王某,驾驶冀RDXXX1号(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品牌: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高桥红绿灯处由南向北行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检查,冀RDXXX1号小型面包车上载有学生8人(所接学生为信安镇第十八中学学生),该车核载人数为8人,实载人数为9人(含1名司机,8名学生),超员1人。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十九项之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对驾驶人王某处200元罚款,扣3分的处罚。另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其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处200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四
2020年11月20日06时50分许,霸州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霸州市老堤村小学门口西侧处,检查接送学生车辆过程中发现,驾驶人王某,驾驶冀R5XXX8号(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品牌: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老堤村小学门口由西向东行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检查,冀R5XXX8号小型面包车上载有学生7人(所接学生为老堤中学学生),该车核载人数为7人,实载人数为9人(含1名司机,同乡1人,7名学生),超员2人。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对驾驶人王某处200元罚款,扣6分的处罚。另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其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处200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五
2020年11月12日06时35分许,霸州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霸州市信安西外环附近检查接送学生车辆过程中发现,驾驶员李某,驾驶冀R5XXX6号(使用性质:公交客运,车辆品牌:福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霸州市信安镇西外环由西向东行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检查,冀R5XXX6号小型普通客车上载有学生12人(所接学生为信安镇第十八中学学生),该车核载人数为9人,实载人数为13人(含1名司机,12名学生),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对驾驶人李某处200元罚款,扣6分的处罚。另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其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处200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六
2020年11月12日06时40分许,霸州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信安镇高桥红绿灯处,检查接送学生车辆过程中发现,驾驶人陈某,驾驶冀R3XXXN号(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品牌: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在高桥红绿灯处由南向北行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检查,冀R3XXXN号小型面包车上载有学生9人(所接学生为信安镇第十八中学学生),该车核载人数为8人,实载人数为10人(含1名司机,9名学生),超员2人。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十九项之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对驾驶人陈某处200元罚款,扣3分的处罚。另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其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处200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七
2020年11月11日16时30分许,霸州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霸州市泰山路附近检查接送学生车辆过程中发现,驾驶员李某,驾驶冀R4XXX4号(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品牌:五菱牌牌小型面包车),沿霸州市泰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检查,冀R4XXX4号小型面包客车上载有学生7人(所接学生为南孟村宝贝佳幼儿园学生),该车核载人数为8人,实载人数为9人(含1名司机,1名老师,7名学生),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19项,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对驾驶人李某处200元罚款的处罚。另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其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处200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八
2020年11月20日07时40分许,霸州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霸州市马坊村东侧处,检查接送学生车辆过程中发现,驾驶人张某,驾驶冀R2XXX0号(使用性质:非营运,车辆品牌:福田牌小型面包车)在霸州市马坊村东侧由北向南行驶被执勤交警查扣,经检查,冀R2XXX0号小型面包车上载有学生8人(所接学生为南孟镇马坊小学学生),该车核载人数为9人,实载人数为9人(含1名司机,8名学生)。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其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对驾驶员张少辉处20000元罚款的处罚。
案例九
2020年11月24日10时许,在行动中一辆黄某驾驶的冀R9XXX2重型半挂牵引车冀RVXX6重型罐式半挂车,系廊坊市某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载有3154方天然气,因未配备危险品运输押运人员,被霸州交警查获,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第二项的规定,对廊坊市某运输有限公司处以10000元的罚款。
开展此次整治行动,大队出动警力240人次,警车98辆次,组织开展集中统一行动12场次,共查处黑校车8起,危化品违规运输1起,有效遏制了辖区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初步成果。
霸州交警在此倡议
“黑”校车危害大,千万坐不得
珍惜生命,拒乘“黑校车”
为了孩子的平安,远离非法营运车辆
抵制“黑校车”,拒乘“黑校车”
打击“黑校车”,人人有责
“黑校车”上路,一律查扣
别图一时方便,毁掉一生幸福
搭乘非法营运,换来一生悔恨
共建和谐交通,别让黑车挡路
“黑校车”是“毒瘤”不除危害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