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成品油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沧州市成品油市场专项清理整治“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要求,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自即日起,全市公安系统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储存、非法运输成品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凡未经行政审批、安监、消防等部门行政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成品油经营。
二、严厉打击整治对象
(一)无照无证经营的黑加油站(窝)点;
(二)黑炼(调和)油品窝点;
(三)非法储存成品油窝点;
(四)非法改装的流动加(售)油车;
(五)未取得危险品道路运输相关许可,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生产、销售劣质油品行为;
(七)行动中发生的妨碍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凡实施上述破坏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行为的各类企业及个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立即主动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惩。
四、公安机关查处的黑加油窝点依法固定证据后一律予以拆除,对黑流动售油车、黑油罐车、加油设施、油品等一律依法予以扣押,对涉案人员一律从重惩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破坏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并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一经查实将给予500元至5000元奖励。举报电话:110、0317-2170811。
沧州市公安局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