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民法典的颁布将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产生哪些影响?民事诉讼法应如何与民法典相衔接?记者就此特别采访了天津大学卓越教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张卫平。
张卫平:作为一项系统的、重大的立法工程,民法典的编纂已经完成。但作为一部重要的法典,更重要的还在于其实施和落实。
民法典要想在具体争讼事件中得以适用,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民事程序(诉讼程序和民事非讼程序),通过司法裁判的“三段论”模式,使得民法典的具体规定成为具体案件的裁判根据。作为应然的要求,民事诉讼法应当与民事实体法具有同样的精神,与民事实体法保持内在的一致性,并成为实现民事实体法律规范的桥梁。
可以说,民事诉讼法学当下最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研究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连接问题。民事诉讼法对民法典的连接应当是全方位和体系化的,包括原则、起诉与立案、管辖、诉、当事人、诉讼与非讼程序的设置、保全措施、证据与证明、判决效力、执行等。对于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在立法和司法方面予以认真对待,充分、扎实地做好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的连接,充分保障民法典的有效实施。
我认为,民事诉讼法与民法典连接的基本思路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应尽快修订民事诉讼法,使得民事诉讼法,包括民事诉讼法各种司法解释在规范的表述上与民法典保持一致。
民法典生效的同时,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同时废止。因此,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表述也就要相应进行调整。
第二,实现专有概念上的一致性。
在应然层面,专有概念的使用上,实体法和程序法应当是统一的。但实际上,由于两者的封闭发展,导致两者在本应统一的概念上形成差异。在民法典制定之际,民法典需要顾及民事程序法上应有的概念,并考虑与之保持一致;反过来也是如此。在民法典颁布之后,民事诉讼法就处于被动协调的地位,需要考虑的是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在概念上如何与民法典规定协调一致。民法典中的概念均有特定的含义,只要是在同一含义上适用,则民事诉讼法在概念表述上就应当与之保持一致,避免出现歧义,产生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例如,民法典将过去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改为“营利法人”“社团法人”,“单位”改成“组织”。民法典颁布之前,非法人组织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而是民事诉讼法理上使用的学理概念。现在民法典中正式使用了“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并且明确了这一概念的含义,则在民事诉讼法中也应该进行对应的调整,并且在民事诉讼实践中使用这一概念。
第三,实现和保持与民法典原则、制度规定上的一致性。
除了概念的使用之外,制度也是如此,制度是由若干概念有机构成的。不仅是具体的制度,也包括民法典确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