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1 09:35:57 来源: 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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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1064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要点
夫妻共债共签正式入法,对不知情一方给予保护。

本文来源:康保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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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雁_kb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