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桥东法院依法对被告人罗某等6人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常某犯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和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两案进行宣判。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罗某等7人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至四年十一个月不等的刑期;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常某晨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三万元至一万元不等罚金,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鑫新公司7.5万元,退赔被害人信达保险张家口支公司7万元。
经审理查明,以被告人罗某为首的邢某洁、殷某、常某晨、李某(另案处理)五人,自2016年5、6月开始,至其因“1.25”非法拘禁案被刑事拘留一直纠集在一起,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的手段,非法索取他人财物,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秩序,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张家口市桥东、桥西、经开等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罗某等8人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罗某等8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