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工复产期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
根据中央和省、市、区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为深入开展疫情防控大排查,加强外地来冀或冀州人员外出返冀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通告如下:
所有衡水以外人员来冀或冀州人员出衡水地区返冀的,应在抵冀24小时之内,主动向所属单位(或所在企业、村庄、社区)和包联单位做出承诺,承诺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规定,并及时向所属单位(或所在企业、村庄、社区)和包联单位报告有关情况,并自觉接受相关疫情防控管理。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有疫区居住史、近期旅游史、途经史、务工史、与疫区人员接触史,不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的;
二、患有或明知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不主动报告或故意隐瞒的;
三、患有或明知疑似感染“新冠肺炎”人员,拒不执行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
四、复工企业明知员工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以及与确诊、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仍允许其上岗,造成传播危险或传播后果的;
五、随身携带或托运、转运行李、物品中含有野生动物或野生动物制品及其他可能含有病原体物品的;
六、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及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的。
鼓励广大群众对身边具有以上情形的人员踊跃举报,举报电话:110。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疫情防控应急响应解除时结束。
冀州区公安局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