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变造身份证件罪,犯罪嫌疑人王某仲被邢台公安部门刑事拘留。
事情是这样的
2018年6月16日,因饮酒驾车犯罪嫌疑人王某仲被暂扣驾驶证6个月。
2018年11月1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仲驾驶证被暂扣期间,因涉嫌使用变造的驾驶证被河北高速交警七里河大队民警查获,为逃避处罚,王某仲驾车逃离现场。事后,王某仲将车辆过户到他人名下。
事后,为逃避处罚,王某仲将车辆过户到他人名下。
高速交警多次通知王某仲到大队处理该案,但是其拒不配合。办案民警依法锁定其驾驶证,迫于压力于2019年4月23日到王某仲大队接受处理。
经调查,王某仲现场提供的驾驶证是他人驾驶证,照片为王某仲照片,系其将他人驾驶证照片换成自己的照片,其行为属于变造驾驶证。经查,王某仲长期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河北高速交警七里河大队在依法对王某仲做出行政处罚后,进一步开展询问取证、调取道路监控图像等调查,固定了王某仲的犯罪证据。初步确定王某仲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王某仲的行为具有明确的主观故意,情节严重,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9年6月14日,河北高速交警七里河大队办案民警将王某仲抓获,并移交邢台市公安局开发区刑警大队,目前该案已立案侦查。
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实施)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河北高速交警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驾驶证和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都属于身份证件,受法律保护。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或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