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上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全市基层法院,对14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这14起案件分别是:青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荣,郑某利,齐某强、齐某青,马某臣,盛某,王某财、李某,刘某敏,寇某森等8起污染环境案件;任丘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孙某五、贺某良、王某玉、孙某起等4起污染环境案件;南皮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张某、高某朋污染环境一案;泊头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常某江污染环境一案。涉案的17名被告人中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四年,有10名被告人被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余7名被告人分获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最低4000元,最高8万元。
本次集中宣判的14起污染环境案件中,有7起案件系被告人通过私设的暗管、渗坑等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案件;另7起案件系被告人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案件。青县法院审理的被告人王某财、李某污染环境一案中,被告人王某财自2016年7月起至2017年3月,先后五次介绍他人或雇佣他人将天津金属表面处理企业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危险废物3130吨,倾倒到青县境内的多个水坑中,被告人李某参与非法倾倒危险废物400吨,后果特别严重,二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财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8万元;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3万元。任丘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孙某起污染环境一案中,孙某起2016年12月21日曾因非法处置化工废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其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2017年4月底5月初,孙某起在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及能力的情况下,也不查验第三方的经营资质,协助他人将具有腐蚀性、浸出毒性特征的危险废物284吨交给第三方处理,严重污染了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构成污染环境罪,孙某起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市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案件,突出反映了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对土壤、水体、生态环境严重危害性,充分暴露了犯罪分子为追求私利、漠视人民生命健康的主观恶性。市法院对此类严重危害生态文明建设、严重影响人民的幸福感、安全感案件,将坚决打击,绝不手软。
据了解,近年来,全市法院与公安、检察、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惩治污染环境犯罪联动机制,深入开展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利剑斩污”专项行动。市县两级法院依法从重、从严、从快判处了一批污染环境犯罪分子。2017年一、二审共审结污染环境犯罪案件88件,判处101人;2018年审结105件,判处116人;2019年初至今审结44件,判处52人。
当前,本市已初步形成了迅速、有力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良好态势。市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全市两级法院将进一步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提高服务大局、助力发展、保障民生的能力和水平,为保护蓝天、碧水、净土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为加快建设创新驱动经济强市、生态宜居美丽沧州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