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河北税务、公安部门自6月1日起,全面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纳税人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途径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除到办税服务厅窗口申报缴纳外,还可以到开通网上申报的4S店登录河北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或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
上述措施将进一步简化纳税人的办税手续,提高办税效率,全面提升车辆购置税纳税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注册登记业务便利化程度。
(燕赵都市报融媒体记者李会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