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高先生咨询:我的哥哥在一家工厂上班,由于工厂面临拆迁,厂区内厕所因断水不能使用,厂区马路对过工厂管委会办公室有一处公厕,这一段时间工人们只能到此公厕如厕。三天前,我的哥哥去该公厕途中,被一辆到该厂送货的三轮车撞成重伤,我想了解的是,像他这种情况,算工伤吗?
法律帮办: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可能存在的争议焦点是,一是高先生的哥哥去厕所途经范围是否应视为工作场所,二是高先生的哥哥是否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受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作场所应指用人单位的所有办公区域,并不限于职工从事本职工作的车间或厂房。工作场所应当既包括用人单位能够从事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也包括职工为完成某项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还包括职工因工作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本案中高先生的哥哥去厕所的行为是一个人合理的、必需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因此高先生的哥哥去厕所所途经范围应视为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受伤不仅包括职工因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遭受的伤害,还应包括在工作过程中职工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时遭受的意外伤害。高先生的哥哥所在的工厂厂区未给提供厕所,包括高先生的哥哥在内的所有职工上厕所只能去公路对过工厂管委会办公室旁的公共厕所。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改善工作条件出发,也应当认为高先生的哥哥去公厕上厕所的行为是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