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社厅日前印发《河北省失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暂行)》,适用于全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征缴管理、缴费记录、待遇核定、促进就业、关系转移、基金管理及核算、业务统计、档案管理等项业务及信息系统管理。
《规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含在不同用人单位)累计满1年及以上,且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缴纳失业保险费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本次中断就业已进行失业登记的。
《规程》规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以下原则核定:按照现行规定的累计缴费时间核定。有保留未领取月数的,与新核定的领取月数合并但最多不超过24个月,按照合并后的月数对应现行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核定发放标准。重新就业不满1年再次失业领取保留月数的,标准按原核定的档次标准领取,如遇标准调整亦相应调整。因破产、改制或其他原因欠缴失业保险费并补缴的,按补缴失业保险费后的累计缴费时间,并按补缴到的最后年月标准核定失业保险待遇标准。